我在本章提出的论点表明,前面概述的许多劣势都是不公平性别歧视的产物。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歧视是显而易见的:男人而不是女人被强迫参军或参战;法律允许殴打男孩,但不允许殴打女孩;男性是公开的暴力目标,但女性能幸免于难。不过,有时,歧视对劣势的影响并不那么直接或明确。例如,人们对男人抱有各种偏见,包括第3章概述的各种观念。这些偏见有时是无意识的。尽管如此,它们还是会促使人们以会导致男性处于劣势的方式对待男人。或者说,男性可能会被培养出某些特质(或某些特质被强化),而这些特质在重要方面是不利的。

我承认,在某些情况下,劣势与可能的歧视之间的联系相当不清晰,以至于我们无法确定联系是否存在,但当女性的劣势与可能的歧视之间的联系同样不明确时,也必须这样说。因此,歧视男性的不确定事例给否认第二性别主义存在或否认其全面程度的女性主义者提出了挑战。她们要么必须承认,某些女性劣势并非歧视的产物,要么必须承认,类似形式的男性劣势是歧视的产物。我不确定哪些具体事例需要逐一回应。不过,将女性经历的所有不利处境都归因于性别歧视,而将男性经历的所有不利处境都不归因于性别歧视,这种常规做法显然无法得到现有证据和论点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