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性别歧视被认为错误的社会中,对这种形式的歧视的反应针对的是(主要)不利于女人和女孩的态度和做法。在大部分情况下,人们很少关注主要受害者是男人和男孩的性别歧视表现。对男性的歧视几乎不被认识,这种情况极少得到改善。出于这些原因,我们或许可以将对男性的歧视称为“第二性别主义”,借用西蒙娜·德·波伏瓦(Simone de Beauvoir)的名言。第二性别主义是被忽视的性别主义,甚至大多数反对(或至少声称反对)性别歧视的人也没有认真对待这种性别主义。这是令人遗憾的,不仅因为它影响持续存在的对男性的歧视,而且,正如我稍后要论证的,如果不处理所有形式的性别主义,对女性的歧视就不能被完全解决。

劣势

第二性别主义相当受人忽视,以至于在一些人看来,仅仅提到它就显得可笑。这些人甚至想不到男性在任何一个方面处于不利境地,然而,其中部分人在得知事例时会惊讶于自己以前从未想过这些。男性劣势包括缺乏女性通常享有的应征入伍豁免权。在大部分(但不是全部)非战斗环境中,男性也不成比例地成为暴力受害者。例如,大部分暴力犯罪的受害者是男性,而男性往往(但也并非总是)成为大规模杀戮特别针对的目标。男性比女性更容易遭受体罚。事实上,有时体罚女性是被禁止的,而体罚男性是被允许的,甚至是被鼓励的。虽然男性比女性更少成为性侵的受害者,但对男性的性侵通常不受重视,因此被显著低估。

在离婚时,父亲比母亲更不可能赢得孩子的监护权。这些例子和其他例子将在第2章作一些介绍,但绝不是详尽无遗的介绍。

然而,证明男性劣势存在本身并不足以说明男性是性别主义的受害者。并非所有基于性别的不利处境都意味着性别主义。举例说明如下。遗传性血色病是一种遗传疾病,患者会逐渐吸收过多的铁,并将其储存在主要器官中。如果没有及时发现病情,就会造成严重的器官损伤和衰竭,往往会导致死亡。如果及早发现病情,治疗方法是定期放血。虽然男性和女性都可能患有这种遗传疾病,但男性更容易遭受由此产生的病痛。因为女性在生育期会在月经期间定期失血,随之也会失铁。对于患有遗传性血色病的女性来说,月经是有利因素。但月经也可能是一种不利因素。因为年轻女性会失血和失铁,所以她们比男性更容易患上缺铁性贫血。因此,对于患有遗传性血色病的女性来说,月经是有利因素,但对于容易患上缺铁性贫血的女性来说,月经则是不利因素。同样,对于患有遗传性血色病的男性来说,没有月经是健康上的不利因素,但对于容易缺铁的男性来说,没有月经则是有利因素。

这些不利因素存在与否不能证明患有遗传性血色病的男性和患有缺铁性贫血症的女性是性别主义的受害者。

歧视

要理解(基于性别的)劣势与性别主义之间的关系,我们需要理解和区分一些概念。首先,我们需要区分劣势和歧视。患有遗传性血色病的男性因没有月经而处于不利境地,但并没有受到歧视。如果要说存在歧视,那么劣势必须至少部分是机构的产物,或者,根据某些观点,是社会结构或社会习俗的产物。因此,个人、机构或国家可能会歧视某一性别群体。或者说,特定的社会结构或社会习俗可能会产生有利于某一性别群体的效果。遗传性血色病患者所遭受的不利处境本身并不是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产物。例如,没有人禁止或劝阻他来月经,没有人切除他从未有过的子宫,也没有人阻止他获得子宫。

然而,我们不能断定,只要某人因性别而处于某种不利境地,就是性别主义的受害者。因为,有时,歧视即使不是令人向往的,也是完全恰当的。“歧视”一词经常被用作贬义词,以至于人们有时会忘记它还有完全非贬义的含义。歧视就是承认差异或区别对待。这种意义上的某些歧视既是必要的,也是可取的。例如,教师必须区分学生提交的作业的质量好坏。如果教师不管作业质量,对所有作业都给予一等,或对所有作业都判不及格,那么他们的行为就不是适当的区别对待。

不正当歧视

这就引出了第二个区别,即歧视与不公平或不正当歧视之间的区别。歧视本身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而不正当歧视,顾名思义,在道义上是有问题的。

显然,有许多理由可能会导致不正当歧视。这些理由包括性别、种族、宗教、民族、国籍和性取向。本书感兴趣的是基于性别的不正当歧视。然而,性别歧视并不一定是不恰当的。因此,一旦确定某种劣势是性别歧视的产物,就需要确定这种歧视是否公平、公正或合理。也就是说,我们必须确定一个人的性别是否为区别对待提供了适当的依据。例如,有人可能会说,如果中年男性的医疗保险不包括常规乳腺X线摄影,而包括年龄相仿的女性的医疗保险包括此项检查,那么中年男性就受到了歧视。不过,有人可能会认为,由于男女之间的相关差异,这种歧视并非不公平的。鉴于女性乳房的特性,她们更容易患乳腺癌,因此对她们来说,常规筛查的费用可能是必要的,但对男性来说则不是。(当然,我们可以想象例外情况。如果已知部分男性患乳腺癌的风险较高,我们可以认为,如果他们与其他男性不同,却不在保险范围内,是不公平的)。

正如我们所预料的,关于歧视在什么情况下不正当的正确解释存在分歧。我倾向的答案是,当人们受到区别对待,而他们之间又没有相关差异来证明区别对待的合理性时,歧视就是错误的。(当我谈到区别对待是合理的,我并不是指有某种或其他理由以供区别对待,而是指有很好的客观理由以供区别对待)。例如,如果一名教师因为学生的性别、种族、宗教、民族或性取向,判其本应及格的作业不及格,那么该教师的行为也是不公平和不正当的。作业作者的这些特征与评估作业质量无关。

尽管这是我对不正当歧视的偏好解释,但要得出我在本书后面将论证的结论,并不一定要接受这一特定解释。对什么是不正当歧视有不同解释的人,有可能同意具体歧视行为是不正当的。因此,我在后面章节中的论证不会预先假定一个关于歧视在什么情况下不正当的具体解释。通过这种方式,我希望至少能够绕过一些关于什么是不正当歧视的分歧。

举个具体的例子,我们不需要解释什么是不正当歧视,就可以知道(因为性别)将女性排除在大学之外就是不正当歧视。同样,我们不需要这样的解释,就可以知道允许体罚男孩而不允许体罚女孩的法律构成不正当歧视。这并不是说每一种歧视性做法都没有辩护者。相反,可以说,确定某种形式的歧视是否不正当的最佳方法,就是审视这种具体待遇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考量因素。这是我将在第4章阐述的内容。

出于同样的原因,对于接受我的偏好解释的人来说,没有必要更详细地说明一个人的性别在什么情况下是无关紧要的。这个问题也可以绕过。而且,无论如何,也不清楚是否可以给出更精确的解释。对待人们的方法多种多样,对待条件也千差万别。如果期望对所有情况都能做出精确说明,那就是奢望了。以上述乳腺癌筛查为例。要确定这是否属于合理的歧视,取决于男性和女性患乳腺癌的相对风险,相反的筛查政策的成本,以及分配稀缺资源的配给原则。这只是我们需要确定歧视是否公平的众多情况之一。

性别主义

我将基于性别的不正当歧视称为“性别歧视”“性别歧视者歧视”或“性别主义”。这似乎是对性别主义的一种完全合理的理解。然而,它并非没有争议,因此,需要对这一定义、它的竞争者以及它们之间的利害关系做更多说明。

首先要注意的是,“性别主义”一词没有统一的标准用法。它有许多不同的用法,即使在一致反对它的人之中也是如此。例如,珍妮特·拉德克利夫·理查兹为其下了定义,尽管是顺带的,将其定义为“在与性别无关的情况下,将性别视为相关”。玛丽·安妮·沃伦(Mary Anne Warren)说,性别主义“通常被定义为基于性别的不正当歧视”,“基于性别的歧视可能是错误的,因为它基于对某一性别或其他性别的人的虚假和令人反感的看法,或因为它不公正地伤害了被歧视者”。

有一些人认为,这样的定义是不充分的,性别主义至少还涉及另一个因素,即一种性别对其他性别的从属关系,一种性别对其他性别的支配或一种性别对其他性别的压迫。认为性别主义存在需要某种额外因素的人,通常认为性别主义必须是一种系统性现象,因为没有系统性歧视,就不可能存在从属、支配或压迫。他们还认为,性别主义的这些附加条件排除了男性成为性别主义受害者的可能性。这是因为他们否认男性处于从属关系或遭受支配或压迫。此外,他们还可能否认对男性的歧视,即使这种歧视存在,在某些方面也是系统性的。

这些观点有无数种版本和组合,我显然无法思考全部。不过,我会考虑几个例子。

理查德·瓦瑟斯特罗姆(Richard Wasserstrom)说,“不应将种族主义和性别主义视为只是简单地将一个人的种族考虑在内的现象……以任意的方式”。这种情况也必须发生:

在特定的制度安排和特定的意识形态背景下,制度安排和意识形态共同创造并维持了一套特定的制度、角色分工、信仰和态度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政治、经济、社会权力和优势都集中在白人和男性手中。

根据这种对性别主义的理解,性别主义必须是系统性的,且系统必须有利于享有整体权力的人。玛丽莲·弗莱(Marilyn Frye)是另一位认为性别主义必须是系统性的,且对部分人整体有利的人。她说,“性别主义的根源主要在于制度或结构,而不是特定行为”,“‘性别主义’一词是文化和经济体系的特征,这些体系创造并实施了复杂且僵化的性别标记和性别宣告模式,这些模式将人类按照性别划分为统治者和从属者”。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性别主义定义比我的定义更宽泛,但从另一种意义上说,它们又更狭隘。大家还记得,我将“性别主义”定义为基于某人性别的不正当歧视。弗莱教授和瓦瑟斯特罗姆教授的定义在某种意义上更宽泛,她们关注的不是个别行为,而是该行为所涉及(或不涉及)的系统。然而,她们的定义在另一个意义上比我的定义狭窄。如果我们跟随她们的指引,那么被视为性别主义的行为就会减少。因为,只有部分基于性别的不正当歧视行为才会创造或增强霸权。

有什么理由支持与我的定义相竞争的定义呢?弗莱教授要求我们考虑以下情况:

如果一家公司正在招聘一名主管,负责管理一群一直为男性主管工作的男性工人,那么几乎不可能否认的是,应聘者的性别与应聘者顺利、成功地与被管理者建立有效工作关系的前景有关。

这种情况旨在表明,不公平的歧视不能仅仅包括基于任意或无关的属性(如性别)而区别对待人们。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性别与工作能力并非无关。弗莱教授认为这一事例的问题在于,如果一名女性不被录用,将导致女性在更广泛的系统中被剥夺权力。

我同意制度可以是性别歧视的,我也同意系统性地将女性排除在特定职位之外就是性别歧视。然而,我否认不公平的歧视必须达到系统性程度才能构成性别主义。关于这点,我稍后会详细论述,但现在我要说明为什么“无关特征”观点能够解释弗莱教授的事例。首先,我们应该注意到,在事例中,申请人性别的相关性取决于那些将接受管理的工人的态度。如果他们对女性或女性主管的态度不同,那么女性主管就能像男性主管一样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我们需要问,工人们对男女主管的不同态度是否基于一种不相关的特征。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弗莱教授反对的观点得出结论,工人存在性别歧视态度。

现在还有一个次要问题,那就是招聘主管的人是否应该将性别歧视态度视为既定事实,还是应该推翻它们。尽管我对这个问题能否得到一个明确的答案表示怀疑,但我强烈认为,在大部分情况下,他们不应该迎合性别歧视观点。例如,历史经验表明,迎合这些观点只会强化这些观点(这是有问题的,与系统性问题无关)。与此相反,不分性别(或种族)开放职位来抵制偏见,虽然可能会遇到一些初期问题,但有助于打破偏见态度。在所有情况下,雇佣者都应该不顾工人的态度而雇佣女性,迎合性别主义可以说是衍生性别歧视。

瓦瑟斯特罗姆教授提供了一个不同的案例。他说,人类奴隶制的主要错误“不在于被分配到奴隶位置的特定个人被任意分配,分配是根据一种无关紧要的特征,即他们的种族而做出的”。相反,他说,主要问题在于这种做法本身——“某些人能够拥有其他人的事实以及与这种做法相关的一切”。

人类奴隶制的事例是否真的表明种族主义或性别主义的“无关特征”说法是失败的?我不这么认为。至少有两个可能可供选择的理由。第一个理由是,正是因为奴隶制的主要错误在于人们被当作财产对待,所以这种错误主要不是歧视。鉴于这点,种族主义不能详尽说明奴隶制的错误之处也就不足为奇了。当然,如果种族是决定谁可以被奴役的标准,那么种族歧视就是奴隶制的另一个错误特征,但没有理由认为奴隶制的根本错误必须用种族主义来解释,从而用种族主义的“无关特征”说明来解释。这很好地说明,有些行为可能由于不止一个原因而错误,歧视有时可能是复合错误,而非主要错误。

或者,我们也可以通过“无关特征”说法来充分解释奴隶制的错误。人类拥有机器并将机器当作财产并不存在道德问题。人类拥有其他人并将他们当作财产就有问题。什么可以解释这种差异?事实上,机器与人类之间存在相关差异。正是这些差异使得拥有人类是错误的,而拥有机器不是。当人们认为有些人可以由于“种族”而被拥有时,他们错误地将一个人的“种族”视为与那些可能不被拥有的人的相关差异。他们错误地将黑人视为机器或其他可以被拥有的物品。根据这一解释,正是不正当歧视解释了为什么奴隶制的错误会施加在特定的人身上。一个人之所以被奴役,只是因为他的种族。如果他是另一个种族的成员,他就不会成为奴隶。

现在,即使人们拒绝接受弗莱教授和瓦瑟斯特罗姆教授的这些回答,并坚持认为性别主义不仅仅是基于无关特征而区别对待他人的问题,人们也不必接受他们对性别主义的定义。人们可以保留“性别主义”是基于性别的不公平或不正当歧视的观点,但否认这包括在性别确实无关紧要的情况下基于性别区别对待。人们可以选择另一种不正当歧视的解释,同时仍然将性别主义认定为不正当歧视。拒绝“无关特征”这一不正当歧视的解释,并不意味着性别主义必须符合系统性标准,或必须涉及支配、从属或压迫。

到目前为止,我已经论证了我们没有必要放弃将性别主义理解为基于个人性别的不正当歧视。现在,我想说说为什么我们不应该放弃它,而选择我所概述的替代方案。接受歧视必须是系统性的并涉及支配、从属或压迫的要求,会对普通语言造成伤害。

在我们的一般用法中,我们是在缺乏整体和系统性失权的情况下谈论偏见和歧视性“主义”的。如果一名教师仅仅因为一名学生是白人或男性而对其作业进行更严厉的评估,我们通常会将这种行为称为种族主义或性别主义(此外还有其他错误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确实会使用“种族主义”和“性别主义”这两个词。这种用法不仅限于非哲学家之中。例如,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对物种主义和种族主义的理解是,基于任意或无关的差异而区别对待生物。

或许我的反对者认为,尽管我们确实以这些方式使用了“性别主义”和“种族主义”等词,但我们不应该这样做。或许他们是在建议我们改变用法,以更有限的方式使用“性别主义”一词。这些定义问题很棘手。我们不能斩钉截铁地说,必须以一般用法为准。这种用法有时会引起混淆和困惑。然而,尚不清楚这种风险在目前谈论的情况下是否属实。此外,过于偏离一般用法的规定性定义也存在危险。它们本身就可能造成混淆或误导。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将星期一定义为星期二的后一天,就不会对更清晰的思考和交流起到积极作用。

可以规定男性不能成为性别主义的受害者,或者不那么明显,规定群体成员不能成为性别主义或种族主义的受害者,除非这些群体被剥夺权力或处于从属地位。然而,很难理解为什么应该做出这样的规定。事实上,这样做似乎会产生一些影响,甚至会让许多做出这些规定的人感到不快。针对肯尼亚政府中一个有钱有势成员的种族蔑称会被广泛和理所当然地认定为种族主义,尽管这种蔑称不会导致肯尼亚黑人整体被剥夺权力或处于从属地位。目标群体也不一定要占多数。例如,今天美国的犹太人享有犹太人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平等和影响力。他们并没有(与某些反犹太主义者的观点相反)控制国家,但他们几乎没有被剥夺权力或处于从属地位。在美国,孤立的反犹太蔑称并不能合理地造成犹太人在该国整体上被剥夺权力或处于从属地位,但这些蔑称仍可被恰当地认定为反犹太主义事例。

对于这些例子,也许有人会说,它们是种族主义和反犹太主义的事例,是因为对黑人和犹太人的歧视是有历史的。根据这种观点,在某个地方,歧视模式是否继续存在并不重要。只要它曾经长期存在就足够了。然而,请注意,种族主义和反犹太主义的血统标准甚至比我所拒绝的替代定义的其他特征更具争议性。

规定只有被剥夺权力、处于从属地位或遭受压迫的群体才可能是性别主义(或种族主义)的受害者,还有一个问题。很可能的情况是,在发达国家,女性不再系统性地被剥夺权力、处于从属地位或遭受压迫。许多女性主义者会对这一说法感到愤怒。我将推迟到终章再为这一观点辩护。现在,只需提出两点看法即可。

首先,权力是光谱性的,而不是二元的。一个人拥有或多或少的权力,而不是拥有或不拥有权力。因此,即使男性在发达国家仍然拥有整体权力,对男性权力的侵蚀也是逐渐发生的。在这一轨迹上,男性不再掌握大部分权力,而女性虽然仍是歧视的受害者,但也不再处于从属地位或遭受支配。那些主张“性别主义”一词只适用于一个群体处于支配地位或另一个群体处于从属地位的人必须承认,一旦达到这点,对女性的歧视就不构成性别主义。我认为这种说法不合情理。如果我的批评者承认在某些地方已经达到了这点,他们也会觉得不合情理。

其次,一些女性主义者认识到,举例来说,要想说发达国家的女性仍然受到压迫,她们就必须摆脱对“压迫”的传统理解,对这一术语采用新的理解。这样一来,定义问题又出现了。我们被要求重新解释“性别主义”,以使压迫成为其标准,但我们又被要求重新解释“压迫”,以使“性别主义”一词仍然适用于它似乎仍然适用的语境。既然需要重新解释,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坚持对“性别主义”的通俗理解不是更简洁、更符合一般用法的做法呢?

现在,我已经提出了对我的性别主义理解的一些有代表性的替代方案,并予以否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分歧的基础并不像最初看起来的那样。让我们假设——仅仅是为了论证的需要——不应该按照我提出的方式来理解性别主义。让我们进一步假设,由于这个原因,男性不可能成为性别主义的受害者。如果是这样的话,就不可能存在第二性别主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第二性别歧视。男人和男孩仍然可能是不正当性别歧视的受害者。即使这种行为不被恰当地称为性别主义,也仍然值得我们在道德上予以关注和反对。不正当歧视就是错误的,而且可能是相当严重。因此,我需要论证的真正重要的结论是,男性是基于性别的不正当歧视(甚至仅仅是不正当待遇)的受害者。我恰巧认为这种歧视应该被称为“性别主义”,但即使我的看法不正确,我的批评者也不能以此为理由,为对男性是受害者的错误歧视自满辩护。这仍然是一个应该承认和面对的问题。发现和反对对男人和男孩的不正当歧视,比我们称之为“性别主义”要重要得多。将不正当歧视称为“性别主义”并不是其错误和值得反对的根本原因,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一些女性主义者几乎不提“性别主义”一词,或者没有全面阐述什么是“性别主义”。

在针对其他观点为我对性别主义的理解进行辩护(并对这一分歧进行了透视)之后,我现在再来谈谈我的观点。根据这一观点,性别主义顾名思义就是不正当歧视。我认为,这符合我们对“性别主义”一词的一般理解。按照常理,至少在一般情況下,我们不会认为性别主义在道德上是合理的。

性别主义有时是显性的,比如法律禁止某一性别的人从事某些工作。然而,正如女性主义者正确指出的,它往往是隐性、微妙和无意的。例如,可能有一些政策或做法看似中立,但实际上对女性或男性造成了不合理的“差别影响”。某一特定工作的身高要求可能会导致女性就业人数减少。如果这种特定身高要求没有充分理由,女性就是间接且往往是无意的性别主义的受害者。或者考虑一下那些强大的社会力量,它们塑造了男性和女性的期望或偏好,从而使渴望从事特定职业的男性和女性的人数明显不成比例。例如,如果女孩被引导认为“女人的位置在家里”,女孩可能就不会寻求家庭以外的工作或职业。这就是微妙歧视的作用。鉴于微妙歧视的性质,并不总是很容易分辨出它在多大程度上起作用——这个问题将在后面详细讨论。

第二性别主义是以男性为主要受害者的性别主义。作为一种性别主义,它是一种不正当歧视。因此,为证明存在第二性别主义,我不仅要证明男性处于不利处境,而且至少有一部分不利处境是歧视造成的,还要证明这种歧视是错误的。我将分阶段进行论证。在第2章,我将举例说明男性的不利处境。其中一些——但不是全部——不利处境显然也是歧视的实例,而且往往是法律上的歧视。不过,我将推迟到第4章再来论证至少有一部分歧视是错误的。在第5章,除其他事项外,我将回应这种歧视不构成不正当性别歧视或性别主义的反对意见。

如果我每次提到歧视,都要说明我指的是贬义歧视还是非贬义歧视,是性别歧视还是其他歧视,那就太乏味了。正确意思往往是隐含的,不需要明确说明。因此,虽然我会经常谈到不公平或不正当的歧视,但在没有必要使用形容词的情况下,我通常会将其简称为“歧视”,因为从语境中可以明显看出我说的是不正当歧视,或因为我指的是歧视和不正当歧视。同样,我通常也不会用“性别”或“性别歧视”来修饰“歧视”,因为通常情况下,我说的显然就是这种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