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很多人认为对男孩和男人实施体罚是可允许的,甚至是可取的,但几乎没有人认为对男性的性侵是可接受的。因此,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不是对男性的性侵是否可以接受,而是男性在这方面的劣势是否构成不公平的性别歧视。
我们在“引言”中看到,一种做法即使(主要)基于其他理由是错误的,也可能是歧视性的。性侵——以及不严肃对待性侵——是错误的,有多种与歧视无关的原因。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歧视不会进一步增加错误的成分。我在询问男性是否是不正当的性别歧视的受害者时,正是在询问这种额外的错误。
如果要为否定答案辩护,有些人可能会说,在两性中,女性占性侵受害者的大多数。这并非巧合。女性更容易受到性侵,因为她们是女性。根据这一观点,在性侵领域,性别歧视的受害者是女性而非男性。虽然也有男性成为性侵受害者,但并不常见。根据这一论点,对男性的性侵是错误的,但不是性别歧视。
关于这一论点,首先要注意的是,那些提出它的人,至少是以这种未加限定的形式提出它的人,必须认识到它对前面所讨论的暴力问题的影响。更具体地说,他们必须承认,在暴力方面,性别歧视的受害者是男性而非女性。这是因为,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男性在暴力受害者中占多数,而这种论点声称,只有占某种特定错误行为多数受害者的性别才能成为性别歧视的受害者。
然而,即使男性作为总体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是性别歧视的受害者,女性作为部分暴力的主要受害者,似乎也可以是性别歧视的受害者。但是,如果我们要做出这样的区分,那么就可以承认,在性侵的背景下,男性和女性都可能是性别歧视的受害者。也就是说,正如我在第2章所做的,我们可以指出,尽管女性是性侵的主要受害者,但男性在性侵领域还受到其他方面的歧视。对男性的性侵被低估了,而且不那么受重视。受害者得到的同情较少,更常被认为是发出过邀请的或享受的。因此,虽然性侵的男性受害者人数较少,但发生率的差异并不像人们普遍认为的那样明显。而且遭受性侵的男性不仅要面对性侵,还要面对刚才提到的其他不利因素。因为这些额外的不利因素是由对男性的偏见造成的,所以认为这构成性别歧视的理由非常充分。
有些人可能会对以下观点感到困扰,在任何特定的错误情况(如性侵或暴力)下,男性和女性都可能是性别歧视的受害者。不过,有两种对此做出回应的方式,第一种不如第二种令人满意。
第一,可以说受害者的性别往往是侵害者决定实施侵害的关键。换句话说,如果施暴者寻找特定性别的人,而不会对不同性别的人实施性侵,那么施暴者就是在基于受害人性别进行歧视。因此,男性和女性都有可能因其性别而遭受侵害,都可能成为性别歧视的受害者。当然,施暴者并不总是寻找特定性别的人。例如,大多数强奸其他囚犯的囚犯强奸同性只是因为他们只能强奸同性。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的性别是附带的,根据我们正在讨论的观点,这种侵害并不构成性别歧视。
如果将这看作是对性别歧视的完整解释,这种解释就过于狭隘了。性别歧视不仅仅关于个人行为。它也可能是制度和结构的产物。如果系统性因素不恰当地偏袒某一性别,即使是无意的,我们也应该说它们是不公平歧视。但是,一旦我们同意这点,我们就需要从更广泛的角度来解释,在特定错误中,男性和女性受害者是如何遭受性别歧视的。
这就引出了第二种解释,一种提议区分错误的不同亚种的解释。如果将“性侵”看作是单一的错误,那么将遭受这种错误的男性和女性都看作是性别歧视的受害者可能会有问题。相对于另一种性别而言,男性和女性怎么会因为同一种错误而处于劣势呢?然而,如果我们区分性侵的不同方面,那么女性可能在某些方面受到歧视,男性则在另一些方面受到歧视。我们可以说,女性是性别歧视的受害者,因为她们更有可能成为性侵受害者;我们也可以说,男性是性别歧视的受害者,因为对他们的性侵更有可能不被严肃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