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第2章看到,男人比女人更常成为暴力受害者。男人占暴力犯罪受害者的大多数。在冲突时期,(非战斗人员的)男人被杀害的人数往往比女人多得多。
鉴于男人遭受暴力的风险较高,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性别暴力”一词常常被视为“对女人(和女孩)的暴力”的同义词。“性别暴力”一词或其变体“基于性别的暴力”并不清晰。有些人认为,所有暴力都是性别暴力。根据这一观点,显然不可能只有对女性的暴力才是性别暴力。然而,如果所有暴力都是性别暴力,那么“性别暴力”一词就是多余的。因此,最好将性别暴力理解为暴力的一个子集。当然,也可以简单地规定相关子集是“对女人的暴力”,但这似乎是武断的,而且,就性别暴力引起特别关注而言,也是性别歧视。显然,性别暴力一定与社会性别或生理性别有关。一种合理的观点是,它是由性别观念(有意识或下意识)引起或正当化的暴力。或者,也可以将其理解为不成比例地影响某一性别的暴力。然而,“男性”也是一种社会性别或生理性别,因此很难看出至少某些对男性的暴力如何不是性别暴力。
那么,为什么“性别暴力”一词的使用方式通常会将受暴力影响最严重的性别排除在外?为什么我们经常听到公众呼吁结束“对女人的暴力”(或“对女人和儿童的暴力”),而不是结束“对男人的暴力”?如果呼吁结束“对男人的暴力”听起来有点过于关注某一性别(类似的呼吁结束对女人的暴力的做法没有引起很多人的注意),为什么不呼吁结束对任何人的暴力呢?为什么认为将男性作为目标的暴力不是不公平歧视呢?
“犯罪者是男人”
一个可能的答案是,在对男人和女人施暴的人中,男人占大多数。可以说,这就是为什么结束暴力的呼吁是针对男人的。可以说,暴力是男性的问题,即使受害者既有男性又有女性。但这种回应有一个问题是,呼吁的是结束对女人的暴力,而不是结束男人的暴力。它关注的是受害者,而不是施暴者。如果男性是更常见的受害者,那么只关注占少数的女性受害者是不恰当的。此外,即使关注施暴者,忽视人数众多的女性施暴者也是很奇怪的。事实上,在暴力侵害儿童的事件中,女人即使不占施暴者的大多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
在任何情况下,当男人(或女人)成为暴力受害者时,施暴者是同性还是异性并不是真正重要的。重要的是他们受到了攻击。只有当我们(不恰当地)模糊了特定男人的身份之间的区别,不区分施暴者和受害者,而是将他们都简单地认定为“男人”时,才会认为攻击他们的是其他男性,从而将错误降至最轻。这不比那些通过将美国内城区或南非城镇的黑人所遭受的暴力降至最轻——例如,说是“其他黑人”所为——的人好。事实上,如果经常有人专门呼吁结束这些地方对白人的暴力,而在这些地方,黑人暴力受害者不成比例地多,那么这种想法的偏见特征将会非常明显。
对于最后这点,有人会回答说,黑人有长期遭受歧视的历史,而男性则不然。因此,可以说,特别关注对白人的暴力比特别关注对女人的暴力更糟糕。这种回答至少存在四个问题。
第一,男人遭受暴力侵害的历史比女人遭受暴力侵害的历史要长得多,破坏性也要大得多,因此,在这一有限的范围内,关注对女人的暴力就如同关注对白人的暴力一样。第二,对男性的歧视并不局限于他们是不成比例的暴力受害者。正如我所论述的,还有许多其他歧视男性的情况。第三,即使有人认为女性在其他方面不如男性,或者黑人不如白人,但男性确实与黑人一样(在相关情况下),是暴力的最大受害者。最后,即使特别关注对白人的暴力比特别关注对女人的暴力更糟糕,也并不意味着以关注对男性的暴力为代价来关注对女人的暴力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因此,至少可以将特别关注对白人的暴力这一想象的例子视为一种(夸张的)类比,以突出只关注对女人的暴力的问题。
“男人更有能力保护自己”
关于为什么对女人的暴力比对男人的暴力更受关注的问题,还有另一个可能的答案。根据这个答案,男人更有能力保护自己。可以说,他们更不容易受伤,因此更不需要保护。这种回答中的错误包括我前面提到的滑坡。让我们假设,一般来说,男性比女性更高大和强壮。我们甚至可以假设,他们不仅更有能力,而且更愿意保护自己。从这里到声称男性比起女性有足够的能力使他们可以成功地抵御对他们的实际攻击,是推论上的巨大飞跃。事实上,例如,男性成为谋杀受害者的人数如此之多,就表明男性(平均而言)没有足够的能力在谋杀中保护自己。
考虑一种类比。让我们想象一下,狗比兔子更常受到攻击,被伤害致残和被杀。有人指出,狗比兔子受到更多虐待,并问道,为什么人们如此关注“对兔子的暴力”,而不关注“对狗的暴力”。兔子的支持者回答说,狗的比兔子更有能力保护自己。这种说法也许是对的,但事实仍然是(在我假定的例子中),狗和兔子都没有能力在令狗受害者不成比例地高的攻击之下保护自己。因此,狗的自卫能力更强完全无关紧要。
对此,有人可能会提出,尽管男人可能无法保护自己免受男性施暴者的侵害,但他们至少能够在家庭环境中保护自己免受妻子的侵害,而家庭环境往往是结束暴力侵害女人运动的重点。这一建议也是有缺陷的。第一,不能因为受害者有一定自卫能力,暴力就更容易被接受。第二,与刻板印象相反,男性并不总是能够在女性攻击者面前保护自己,尤其是在后者使用某种武器的情况下。第三,为什么家庭暴力应该比其他形式的往往更严重的暴力更受关注呢(有时家庭暴力会导致死亡,但家庭环境以外的谋杀要常见得多,而且男性是谋杀的主要受害者)?
鉴于已经有一种阻止暴力侵害女人的规范,那么从各方面考虑,实际上男人更容易受到暴力侵害。这是因为,一个人的脆弱性不仅与其防御能力有关,还与其受到攻击的可能性有关。
当然,有些对男人的暴力是正当的(正如有些对女人的暴力是正当的一样)。例如,如果某人受到攻击,此人可以自卫,必要时可以使用暴力。如果更多男人是暴力的实施者,那么更多遭受自卫者的暴力的人也可能是男人。但这肯定只占暴力受害者的一小部分。更常见的情况是,施暴者战胜了受害者,而没有遭受来自受害者的自卫性暴力。
只要暴力攻击没有正当理由,受害者就会受到不公正的暴力侵害。男性占暴力受害者的大多数并非巧合。这是因为有更强的社会规范阻止暴力侵害女人。即使有人认为女性的自卫能力较弱,因此需要一些额外的社会保护,但社会规范对女性可能存在的自卫劣势的补偿仍然是超出的。最终的结果是,男性不公平地处于劣势。社会的这种性别歧视特征是没有充分理由的。
“男人构成更大威胁”
还有第三种论点试图否认男性遭受的不成比例的暴力是不恰当的歧视。这种论点只适用于男性是暴力主要受害者的某些情况。这种论点认为,因为男性在冲突中对敌方势力构成更大威胁,所以他们是合理的攻击目标。更具体地说,处于战斗年龄的男性,即使不是战斗人员或不是已知战斗人员,实际上也可能是战斗人员或潜在的战斗人员。据说,这样就有了在所谓先发制人的攻击中将他们作为目标并杀害的合理依据。
这种论点存在很多问题。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年轻男性可能是潜在的敌方战斗人员,但这无法解释男性被挑出来进行暴力对待的全部情况。最明显的是,它不适用于男性成为普通暴力犯罪受害者的大部分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不是潜在的敌方战斗人员。可能的例外情况是,男性受害者本身是帮派成员,因此对敌对帮派成员构成隐性威胁。
这一论点最明显的适用对象是战争和类似冲突中遭受暴力的非战斗人员男性受害者。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处于战斗年龄的年轻男人”这一类别也往往得到非常有弹性的处理。年长的男人也会被杀害,即使他们显然已不再具备战斗能力,男孩会因为他们将成为达到战斗年龄的年轻男人被杀害。有时,甚至连新生儿也不能被豁免。例如,1994年的卢旺达种族大屠杀中,胡图族人“决心寻找并杀害图西族男孩……他们检查非常小的婴儿,甚至是新生儿,看他们是男孩还是女孩。小男孩被当场处决”。年龄较大的男孩也遭到“无情地猎杀。许多母亲将自己的小男孩打扮成女孩,希望——往往是妄想——能骗过杀手。惊恐万分的男孩们清楚地知道发生了什么”。这并不是否认卢旺达种族大屠杀中有许多女性死亡,而只是指出男性面临的风险最大。
即使凶手清楚地知道处于战斗年龄的年轻男人并不构成威胁,或至少不构成迫在眉睫或可能的威胁,因而没有理由杀害他们,也会杀害他们。例如,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关于科索沃的报告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年轻男人“似乎仅仅因为他们是男性且年轻到可以加入科索沃解放军而被杀害”。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选择年轻男性进行杀戮是错误的,即使他们更有可能是(潜在的)敌方战斗人员。在这些情况下,往往可以通过俘虏而不是杀害年轻男性来消除他们构成的威胁。手无寸铁的平民只是潜在的战斗人员,他们很容易被抓获,而无需被立刻处决。事实上,他们往往在被捕后立即被处决,这表明抓获是可能的。不必随后处决。即使在极少数情况下,只有杀死平民才能消除他作为潜在敌方战斗人员所构成的威胁,也没有必要在杀死他之前对他施以酷刑。
无论如何,许多潜在的敌方战斗人员有正当理由拿起武器,因为一方对他们的侵略是不公正的。在这种情况下,杀死他们是错误的。例如,当针对1971年孟加拉种族灭绝的武装抵抗开始时,巴基斯坦军队开始寻找那些特别有可能加入抵抗组织的人——年轻男孩。再也没有出现过的年轻男人被扫荡了。年轻人的尸体会在田野、河流或军营附近被发现。可想而知,这让军队触手可及范围的所有年轻男人及其家人都感到恐惧。大多数15至25岁的人开始从一个村庄逃往另一个村庄,并逃往印度。许多不愿离开家的人是在母亲和姐妹担心他们安全的情况下被迫逃离的。
以男性可能更倾向于抵抗为由,首先将男性作为种族灭绝攻击目标,显然没有(客观的道德)理由。
最后,男性劣势的“雪球效应”值得注意。身为男性首先是被迫或迫于压力参战的理由。因此,它成为被挑出来作为潜在战斗人员的理由。当然,也有类似的女性劣势的雪球效应的事例,但一些女性主义者重视这些事例,却忽视男性的事例。然而,同样不缺乏理由关注男性劣势的连锁反应。
两种歧视
人们通常提出的各种解释为什么对女人的暴力更受关注的理由,都无法解释为什么对男性的暴力如此不受关注。鉴于大部分暴力受害者是男性,而且对男性的暴力(至少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比对女性的暴力更有正当理由,我们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几乎单独关注对女性的暴力是不恰当的。
一种性别遭受大量罪恶的伤害,与这是不公平性别歧视的产物,两者之间存在区别。有时,一个人更容易受到某种罪恶的伤害,并不是因为其性别本身。相反,是因为其与其他性别相同的人有不成比例的共同特征。因此,亚当·琼斯指出,虽然斯大林大清洗的受害者以男性居多,但他们并不是因为性别被挑出来的,而是因为其他特征被挑出来的。碰巧的是,具有这些特征的人绝大多数是男性。这并不意味着大清洗没有“性别化”,他认为大屠杀的这一方面值得关注。这只是说,男性并不是因男性身份成为目标。只要我们不将这类事例当作性别歧视事例来处理,我们就应该对那些虽然女性在某些罪恶的受害者中占大多数,但并不是因为她们是女性的事例做出相同判断。
尽管如此,在很多情况下,男性因为是男性而被选中遭受暴力侵害,或者因为是男性而得不到保护,这些事例足以证明男性在这方面遭受性别歧视。换句话说,即使男性遭受的暴力有一部分不是因他们是男性而被施加,但大部分还是为他们是男性而被施加。
实际上,这里有两种相互关联的歧视形式(在其他一些不利处境中也是如此)。第一,相较对女性实施暴力的行为,人们对男性实施暴力的行为受到更少抑制。第二,当暴力发生在男性身上时,其他人不那么认真。后者可以部分解释前者。换句话说,有些人更倾向于对男性施暴,部分原因是对男性的暴力不太受重视,而且另一些人则不太愿意阻止暴力。但是,如果不认真对待对男性的暴力,不仅会增添更多对男性的暴力,而且其本身也会构成进一步的伤害。受到歧视已经够糟糕了。如果不承认关于这种歧视的事实,就会加剧错误,并可能构成进一步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