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讨论的信念是关于男性的,而且对男性不利。男性和女性都持有这些信念。一个群体的成员可能持有对自己不利的信念,这不应成为新闻。长期以来,女性主义者一直正确地认为,女性可以持有对自己不利的信念。认为男性同样如此应该不是事实,是毫无道理的。

当然,也有关于男性且对男性有利的观念(正如有关于女性且对女人和女孩有利的观念一样)。虽然我不会具体谈论对男性有利的观念,但我将在第5章说明,对男性和女性的歧视都与关于他们之间差异的信念有关,因此,如果不同时解决对其他性别群体的歧视问题,就不可能完全消除对某一性别群体的歧视。

关于男性的信念有助于解释他们的许多劣势,这些信念要么是规范性的,要么是描述性的,要么是两者结合。规范性信念是对男性做出评价性判断的信念。它们或是对男性利益的重要性做出判断,或是对男性应该做什么或应该具备什么特质做出判断。反观描述性信念,是关于男性实际具备什么特质或实际做了什么的信念。换句话说,规范性信念关于“情况应该是什么”,而描述性信念则关于“情况是什么”。

有时,正如我们将看到的,描述性信念被用来支持规范性信念。在其他情境下,这两种信念之间的区别被忽视了,人们在信念的描述性版本和规范性版本之间游移。也就是说,他们在“男性是这样的”和“男性应该是这样的”之间游移。

什么信念有助于解释男人和男孩所经受的许多不利因素?第一,男性的生命往往被认为不如女性的生命有价值。我并不是说所有社会都明确地认为男性的生命不如女性的生命有价值。这不可能是真的,因为在某些社会中,女婴正是因为是女性而被杀害。然而,即使在许多这样的社会中,成年男性的生命似乎也不如成年女性的生命受重视。在其他社会,包括但不限于当代自由民主社会,情况就不那么含糊了。我并不是主张这些社会中的每个人都不那么重视男性的生命,而是说这些社会普遍如此。当然,在这些社会中,针对女性的致命暴力行为数不胜数,但这往往被视为比杀害男性更恶劣的行为。例如,美国众议院的一名代表在支持将女人排除在战斗之外时说:“我们不希望我们的女人被杀”——这种态度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社会准备派遣男性参战,却极不愿意派遣女性参战。

的确,这种态度在某些地方已经部分减弱。一些国家(包括加拿大和丹麦)现在允许女兵进入战斗岗位,尽管在这些国家的大量部队投入实战之前,女兵在战斗岗位上的存在并不能说明对女性的生命更加重视的态度已经减弱到何种程度。尽管美国有禁止女性参战的正式禁令,但实际上,在美军中,经历实际战斗环境的女兵人数最多。美国女兵越来越多地被安排在更危险的环境中,人们对女军人死亡的接受程度逐渐提高。不过,旧观念远未消除。在美国,禁止女性参战的正式禁令仍然有效,而且女性死亡人数不成比例地少。截至2009年2月28日,在撰写本书时仍在进行的战争中,女性死亡人数比例不到2.5%——尽管女性在美国武装部队中占14%。最重要的是,没有一个国家强迫女性参战,但许多国家曾经或正在强迫男性参战。

有人认为,派男性而非女性参战的原因,不是男性的生命价值较低,而是生育期女性死亡人数过多会抑制社会生产新一代的能力,从而威胁到社会的存在。生殖方面的事实是,如果有能生殖的女人来孕育孩子,一个男人可以有成千上万个孩子,而一个女人只能每年左右生一个孩子(部分取决于她如何喂养先前的孩子以及喂养多长时间),而且只在她还有卵子且还没有到围绝经期的情况下可以生孩子。由于这种不对称,生产新一代需要的女性比男性多。

这一意见的问题在于,它并没有说明男性的生命价值不比女性的生命价值低,而是(至少部分地)解释了为什么男性的生命价值较低。换句话说,这是个好的演化解释,对于为什么男性的生命更具消耗性。大量男性死亡不一定会干扰社会的繁衍能力,而大量女性死亡则会。在我们演化历程的过去,情况更是如此,那时人类数量少得多,社会规模也因此小得多。今天,鉴于人类数量增加,女性死亡率较高的社会也能存在下去,但我们这一物种对男性和女性生命的态度是从遥远的过去发展而来的。

对女性的生命更为重视还体现在其他方面。当灾祸导致一些生命必须被置于危险之中或消亡时,男性会首先被置于危险之中或牺牲。至少在西方社会,“女人和儿童优先”的传统由来已久,但仍在发扬光大,根据这一传统,保护成年女性的生命优先于保护成年男性的生命。两个著名的例子是伯肯黑德号和泰坦尼克号。在1852年和1912年,这两艘船失事时,女人和儿童被安排优先上救生艇,而成年男人则被要求留在船上,他们完全了解自己会死。

正如我们在上一章所看到的,人们也更倾向于杀害男性而不是女性。这就是为什么,例如,男性经常被挑选出来遭受谋杀和大屠杀。即使是在那些旨在毁灭整个民族而不仅仅是其中男性的所谓“斩草除根”的种族灭绝中,对男性的灭绝也往往是更广泛的杀戮计划的前奏。因此,丹尼尔·乔纳·戈德哈根(Daniel Jonah Goldhagen)在提到犹太人大屠杀的早期阶段时写道:

特别行动队军官……可以通过逐步升级杀戮,使他们的人习惯作为种族灭绝执行者的新使命。首先,通过主要射杀青少年和成年犹太男性,他们能够适应大规模处决,而不会受到杀害女人、幼童和体弱者的冲击。

事实上,著名的犹太人大屠杀历史学家克里斯托弗·布朗宁(Christopher Browning)引用过中部警察团蒙图阿上校的一份命令,其中指示“所有被判定为盗贼和抢劫犯的17到45岁的犹太男性都要被枪决”。布朗宁教授接着说,“当然,没有对所谓的盗贼和抢劫犯进行调查、审判和定罪”。相反,“看起来年龄在17岁到45岁之间的犹太男性被简单地集中起来”,然后被枪杀。布朗宁教授还在他的另一本书中指出,“人们普遍认为,在巴巴罗萨行动的最初几周,犹太受害者主要是成年男性……杀戮逐渐扩大,覆盖除不可或缺的工人之外的所有犹太人”。

因此,利欧·库珀(Leo Kuper)在其关于种族灭绝的书中指出,“(杀害)手无寸铁的男人似乎是公平的游戏,而杀害女人和儿童则会引起普遍反感”,也就不足为奇了。在犯罪者这边,这种潜在的态度通常是含蓄的,但有时也是明确的。例如,一名俄罗斯士兵描述他在2000年进攻车臣时的行为和态度时说过这样一段话:

我杀了很多人。我不会碰女人或儿童,只要她们不向我开火。但在清剿行动中,我遇到的所有男人我都会杀。我一点也不为他们感到难过。他们活该。

也不是只有犯罪者才会认为失去(甚至危及)女性的生命更糟糕。如果暴力或灾难威胁或夺走了“女人和儿童的生命”,那就值得特别一提。我们被告知有X人死亡(或身处险境),其中包括Y名女人和儿童。这暴露出一种特殊的关注,如果新闻播报员、政客、诗人和其他人通常认为指出在悲剧中丧生的“男人和儿童”的人数是合适的,那么,这种关注的堕落会受到更广泛的谴责。即使是在禁止暴力的情况下,人们也认为有必要规定受害者应包括“女人和儿童”,这大概是因为,如果不这样做,人们会假定暴力应只针对男性。

当男性成为某些灾难或袭击的主要受害者时,人们很少认为这值得一提,更少认为这值得详细研究。因此,亚当·琼斯(Adam Jones)指出,在报道针对科索沃人的暴行时,《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都没有“发表任何一篇关注性别选择性大规模处决现象的报道或社论”。也不局限于这一特定事件。为了了解男性遭受虐待如何被更广泛地报道,他之前对《多伦多环球邮报》(1990年3月10日至6月15日期间)的内容进行了仔细分析,结果表明该报“诋毁、淡化或忽视男性遭受的痛苦和伤害”。这只是一份报纸。然而,有人怀疑,如果对其他报纸和其他时期开展类似分析,也会发现类似结果。事实上,问题之一是,尽管有数十万的研究调查了对女性的偏见,但关于对男性的歧视的调查还处于婴儿期。它能否存续到成年期,还有待观察。

现在,也许有人会说,并不是因为更重视女性的生命,才会让女性免于战斗,才会更愿意让男性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才会在女性丧生时更关注。相反,有人可能会说,这些现象的解释在于信念,人们认为男性是“坚强、主动的行动者”,而女性则是“需要保护的被动受害者”。我认为这一替代建议是不够的,至少必须补充我所提供的解释。这至少有两个原因。第一,综合证据并不支持替代建议。例如,人们对在诸如挑战者号航天飞机爆炸等灾难中(意外)丧生的女性更为关注。很可能会有一些人认为,应将女性排除在此类职位之外,以保护她们免于太空旅行的危险。然而,即使许多人认为女性不应受到这种排斥的保护,他们也认为女宇航员的死亡更值得关注。

替代建议失败的第二个原因是,它没有充分解释为什么男性不那么需要保护。认为大规模屠杀中手无寸铁的男性受害者的死亡不那么引人注目是因为男性是“坚强、主动的行动者”,这种观点很难站得住脚。这些男性受害者显然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他们所谓的强悍并不能抵挡持械杀人者,而且绝对清楚的是,成为大屠杀受害者的男性需要他们从未得到过的保护。也许有人会说,虽然认为男性(经常)是强坚强、主动的行动者的信念是错误的,但它却能解释我提到的现象。但这个建议也是失败的。将这种明显错误的信念归咎于人们,并不是最宽容的选择。正如我们之前所看到的,有好的演化理由预期女性的生命会更受重视。我们也看到,女性的生命在实践中更受重视。因此,更合理的结论是,这是因为女性的生命实际上更受重视。

导致男性处于不利境地的第二个因素是社会对男性遭受非致命暴力的接受程度更高。这并不是否认女性经常成为暴力受害者这一显而易见的事实。这也不是要否认女性遭受暴力在某些方面是被接受的。我只是想说,至少在世界上许多地方,针对男性的暴力行为更容易被社会接受。

一位作者对暴力侵害男性行为被认为更容易被接受的说法提出了异议。他说,那些这样认为的人“从来没有提出一个标准来确定什么时候一种社会行为是可接受的”。他说,“有时,他们会从以男性为受害者的暴力行为十分普遍这一事实滑向可接受这一结论”。他完全正确地指出,一种做法可以十分普遍,但不被认为是可接受的。他还认为,“对暴力行为的惩罚,反对暴力行为的社会指令,以及禁止暴力行为的道德规范”构成了暴力侵害男性行为不可接受的证据。

能否提供单一标准来说明暴力更容易被接受,这点值得怀疑。不过,这种说法可以有各种证据。例如,尽管针对男性的暴力行为通常会受到惩罚(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也会受到惩罚),但法律确实透露出偏见。当法律禁止对女人实施体罚,却允许对男人实施体罚时,这表明社会对暴力侵害男性行为的接受程度更高。同样,当法律对男同性恋者强奸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及对异性恋者强奸女性行为的惩罚力度时,也传递出类似信息。但法律不是社会偏见的唯一证据。对殴打妻子者和强奸者都有惩罚,但这(恰当地)并未阻止女性主义者说明法律和法律之外的因素表明社会对此类活动的容忍。例如,如果警方不严肃对待殴打妻子或强奸的指控,或者如果社会上存在妨碍报告此类罪行的障碍,有时就会构成社会自满的证据,因此也是隐性接受此类暴力行为的证据。如果这在女人是受害者的情况下可以是真的,为什么在男人是受害者的情况下就不可以呢?

此外,一些社会科学研究也支持这种说法,一个男人打一个女人比一个男人打另一个男人受到的反对要多得多。例如,一些调查显示,人们对丈夫对妻子施暴的负面看法要多于对相反情况的负面看法。一位作者在评论这些调查时指出这一事实,“一些受访者可能做出了社会期望的回答,这只会进一步支持受访者认为对妻子施暴是越轨行为的观点”。

在表明人们会做什么而不是说什么的实验研究中,男女受试者都发现,男性比女性更容易受到冲击。也不是只有当女性对手不具备攻击性时,才会出现这种情况。一项研究发现,“男女受试者面对具备攻击性的女性时,表现出的攻击性远低于面对同样具备攻击性的男性时所表现出的攻击性”。这项研究的作者报告道,当他们问一名男性受试者为什么没有试图伤害他的女性对手时,他回答说,“因为她是个女孩”。

关于男性的第三种信念既是描述性的,也是规范性的。这种观念认为,男性是坚强的,或者至少应该是坚强的。他们被认为比女性更能忍受痛苦和其他磨难。无论他们是否“像男人一样”承受痛苦和其他磨难,人们都肯定地认为他们应该如此。当有人说他们应该“像男人一样”承受痛苦和磨难时,“男人”一词显然不仅仅指“成年男性人类”,而是指一个能够坚忍且毫不犹豫地承受他所经历的任何痛苦或磨难的人,包括正因为他是一个“男人”而加诸于他的痛苦或磨难。即使他不是一个男人,而是一个男孩,也是如此。男孩很早就被教导,他们必须表现得像个男人。他们被告知,哭泣是女孩的行为。他们被阻止表达受伤、悲伤、恐惧、失落、不安、尴尬和其他类似情绪。正是因为男性被认为是坚强的,被期望是坚强的,所以他们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对待。因此,体罚和其他各种形式的严厉措施可能会被施加在他们身上,但通常不会被施加在据称更敏感的女性身上。

男性还被认为比女性更具攻击性和暴力性,更弱于关怀和养育。举例来说,这也是男性被认为比女性更适合战斗,离婚时比前妻更不适合监护孩子的部分原因。

在性方面,人们认为男性更自信和贪婪,因此分辨力不如女性。这一点,结合关于男女相对力量的信念,就解释了为什么很多人更难想象男性可能是女性性侵行为的受害者,而不是相反。第一,正如我们在第2章所看到的,如果受害者是男性,人们更倾向于认为受害者欢迎或享受性侵。第二,因为人们认为女性的性攻击性远低于男性,所以人们更难相信女性会做出不受欢迎的性挑逗,更不用说强迫不情愿的男性了。关于男人和女人的观念也分别延伸到男孩和女孩。因此,当男人与女孩发生性关系时,女孩很可能被视为受害者。相比之下,当女人与男孩发生性关系时,男孩很可能会被认为“幸运”。

因为人们相信男人比女人更强壮和坚强,而且相信女人的安全比男人的安全更重要,所以人们还相信男人必须充当女人(和儿童)的保护者。这也促使人们相信,应该派男人而不是女人上战场。这也是导致男性暴力受害者的比例过高的一个因素。因为男性相信他们必须是保护者,而且其他人也如此期望,所以他们更可能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