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肯定性行动:总结

除平等机会形式外,肯定性行动涉及优待某一性别的人。不仅是这种肯定性行动的反对者,还有许多支持者都同意,在录取、任命和晋升决策中,存在反对这种偏向的道德推定(我在前面提到的存在合理性别偏向的少数情况除外)。他们的分歧只在于,在肯定性行动的情况中,这一推定是否会被其他考量因素否定。许多肯定性行动的捍卫者都同意,存在一种反对偏袒某一性别的人的假定,这点从他们相信肯定性行动仅应作为一种过渡措施来实施,直到它所要解决的问题得到解决或充分缓解的事实中得到了证实。我已经论证过,支持优待肯定性行动的论点没有一个是成功的。因此,这些论点都不能否定反对性别偏好的推定。

或许一些肯定性行动的捍卫者甚至会否认存在这种假定,即反对大多数肯定性行动形式中存在的对女人的优待的假定。一些肯定性行动的捍卫者否认肯定性行动相当于“逆向歧视”,“逆向性别歧视”,或者,用我的话说,“第二性别主义”。他们说,这是因为肯定性行动与对女性的歧视不同,后者基于认为女人低等的观念,而前者并不蕴含对男性的蔑视,因此不能假定前者是错误的。

即使我们承认肯定性行动不包含对男性的负面设想,这一论点也是有缺陷的。肯定性行动的捍卫者肯定会反对让女人处于不利境地,即使这种歧视不是源于认为女人低等的观念。尽管认为被歧视者低等的观念很可能会加剧性别主义,但性别主义的基本错误在于歧视性虐待。

因为基于性别的肯定性行动是性别歧视,所以,我对它的反对与我对性别主义和第二性别主义的反对是一脉相承的。男人和女人可能存在平均差异,但这不是不公平地优待或歧视任何一种性别中个别成员的正当理由。例如,平均而言,女人比男人矮,比男人轻。然而,我们在任命某人担任对身高和体重有更高要求的职务时,不能因此用性别来代表这些特质。这样做对拥有相关特质的女人不公平,而对缺乏这些特质,因而无法胜任工作的男人则会起反效果。但同样的理由也适用于肯定性行动。或许从事某类工作的女人较少。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用女性申请人的性别代替“歧视受害者”这一特质,从而通过肯定性行动优待她。

虽然两性之间的平均差异不能证明歧视性待遇是合理的,但它们仍然是有价值的,因为它们应该让我们不要假定在每种职业的从业者、辍学者、罪犯和囚犯等人群中,男性和女性人数相等。

每种性别的人都会被特定工作和社会的特定领域吸引,这其中存在复杂的理由。即使性别角色在其中发挥了作用,肯定性行动也是一种有问题的策略。任命并不是为了向接受任命的人给予利益(尽管接受任命的人往往确实可以获取利益)。我们任命人员是为了让他们完成工作——事实上,是为了让他们最好地完成工作。为此,我们需要选择最合适的人来完成特定工作。虽然如果我们可以任命的候选人数量过少,就不太可能任命最合适的人选,但我们不会因候选人数量过少就对候选人的性别给予额外的重视。换句话说,正如我在前面所指出的,我所说的平等机会肯定性行动没有问题,这种行动的目标只是消除影响平等机会的障碍。这种肯定性行动确实可以扩大申请者的范围。然而,一旦我们有了一批申请者,我们不会因重视某些人的性别(无论男女)而增大任命最佳人选的可能性。这是因为,重视性别必然意味着降低对其他相关特质的重视。

基于性别的优待肯定性行动的捍卫者往往假定,女人在理想职位上比例很低是歧视的产物。当女人在不理想职位上比例很低时,他们却不作这种假设。此外,在他们提出优待政策以解决女人在理想职位上比例很低的问题时,他们通常不会提出这种建议以降低男人在不理想职位上的比例。这些不对称现象很奇怪,它们表明,许多基于性别的肯定性行动的捍卫者对平等不感兴趣,他们对提高女人地位感兴趣。有时,两者之间会有一种令人高兴的巧合,但在两者分开时,指导原则就会暴露出来。无论如何,尽管平等机会肯定性行动可以促进平等,但基于性别给予某些人优待的肯定性行动形式不能促进平等,即使在需要克服真正的歧视的情况下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