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在围绕大连工业大学开除学生的议论中,许多支持当事人的自媒体和媒体所发表的涉及道德与自由的观点较为软弱,不够激进。
大部分人在为当事人辩护时,倾向将当事人定义为偷拍受害者。然而,当事人在亲密互动时曾和观众打招呼,并且表现得很高兴。无视当事人知情表现,草率地将录制视频的行为确定为偷拍,这种遮遮掩掩的做法,无疑表示:“若当事人参与拍摄影像,并非偷拍受害者,就不那么值得维护,所以我选择声称当事人毫不知情”。
我更希望看见的表态是,任何人想拍摄情色相关的照片和视频并让它们在网络上传播,都无所谓,甚至,任何人要做专门约外国人的网红,不断发布和不同外国人性交的影像,都无所谓,本人/媒体所期望的,岂止是比突破“封建社会旧道德”多一步,要的就是彻底打破道德,毁灭过去涉及性、情感和婚姻的共识或主流观念。
不知是由于顾忌舆论和在国内制作与传播色情影像违法的事实,或是本来就不认同上述观点,辩护者大多不会说到这些。
尽管许多人似乎十分在意当事人的利益,但我并不认可一些人努力的方向。越是强调身体隐私,暴露身体隐私之人就越不可能受到平视,越是认同曝光性事有损名誉,性事被曝光者就越不可能不受歧视。有时主流观念的挑战者(无论有意还是无意)不可能不付出任何代价,将这些人塑造为“一般人”或“受害者”以寻求庇护不一定是好的应对方式。